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主要有如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戰略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上市、股份回購、發行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審定、修訂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資產管理授權制度等相關治理制度;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續聘為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批準設立法人機構、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重大資產處置與核銷、對外贈與等事項:
1.審議批準公司設立法人機構,法人機構指公司直接投資設立并對其實施控制的境內外公司;
2.審議批準年度累計總額超過2000萬元與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百分之一之和,或者超過6000萬元的對外贈與事項;
3.審議批準單項投資或處置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比例超過3%,或者年度累計投資或處置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比例超過8%的股權投資、處置事項;
4.審議批準單項資產價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比例超過5%,或者年度累計投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比例超過15%的不動產投資、處置事項;
5.審議批準單項資產價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或者年度累計資產價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8%的其他資產購置事項;單項資產價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或者年度累計資產價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8%的其他資產處置事項;
6.審議批準單項資產價值超過30億元,或者年度累計資產價值超過100億元的資產核銷事項;
7.審議批準根據中國銀保監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達到以上第3至第6項權限標準以及相對應額度的境外股權、不動產投資、處置事項以及其他資產購置、處置與核銷事項;
以上資產金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以上對外贈與、投資、購置、處置、核銷等金額以及總資產、凈利潤等數據均為合并報表口徑數據。
(十五)審議批準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批準的關聯交易;
(十六)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七)審議批準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
(十八)審議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